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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

        (2013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修訂 2021年9月17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健全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規范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轉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應當突出工作需要,保持適度規模。

        公開遴選中涉及領導職務和職級升降、領導職務和職級互相轉任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堅持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公開遴選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公開遴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

        (五)決定與任職。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六條 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公開遴選有關工作。

        公開遴選有關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業機構承擔。

        第七條 省級機關和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原則上面向本轄區內下級機關(含相應層級中央機關直屬機構)公務員進行。因服務保障國家重大戰略決策部署等需要面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進行的,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事先與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溝通。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公開遴選工作進行統籌,合理確定時間和頻次,一般應當集中開展。

        第二章 申報計劃與發布公告

        第八條 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劃,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組織公開遴選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條 公開遴選應當面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機關、職位、名額、職位簡介和報考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范圍、程序、方式和相關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組織審核同意后報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組織推薦報名。

        公務員所在機關黨委(黨組)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把關責任,充分考慮人選的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對不符合報名資格條件的,不得同意或者推薦報名。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三)一般應當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四)一般應當在本級機關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沒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

        (五)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六)報名參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八)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三)、(四)、(六)項所列條件,根據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二)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五)按照有關規定,到鄉鎮機關、艱苦邊遠地區以及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最低服務年限或者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六)尚在試用期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未滿1年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報名人員不得報考任職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十五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資格審查貫穿公開遴選全過程。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六條 考試一般采取筆試和面試等方式進行??荚噧热莞鶕煌毼活悇e、不同層級機關公務員應當具備的能力素質分別設置,重點測查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十七條 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

        第十八條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其中公開遴選機關以外的考官應當占一定比例。面試考官應當公道正派,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具有干部測評相關經驗。

        第十九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對報名人員進行職位業務水平測試、心理素質測評、體能測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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