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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農村基層組織
第二節 農村基層自治組織
一、村民自治制度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含義
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制度,即農村村民依照《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設立村民自治組織,行使自治權,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健全村民監督機制,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二)村民自治制度的特點
村民自治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民當家做主的理念,是我國農民實現憲法賦予的民主權利的重要途徑,其特點包括:
1.自治的主體是農村的村民,村民自治是以農民為主的自治;
2.自治的區域范圍是村,即與村民工作生活聯系最密切的社區;
3.自治的內容主要是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4.自治組織即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5.自治組織的組成人員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從本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中直接選舉產生即可,無須經政府機關的任命程序。
(三)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徑
實現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徑,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1.民主選舉
民主選舉是實現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選舉,是指村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會成員。村委會選舉實行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凡年滿十八周歲并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村村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候選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實行差額選舉,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和當場公布結果的方法。
2.民主決策
民主決策是實現村民自治的關鍵。民主決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項,必須有村民民主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村民議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組成的村民會議。
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實現村民自治的基礎。民主管理,是指對村內事務的管理過程中,應當吸收村民參加,遵循村民的意見。村民會議根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規定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內組織工作程序等,據此進行管理。